深圳房屋租赁条例拟废止 房屋租赁强制备案制将成历史

2015-07-02 10559

深圳市民出租房屋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,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,这项备受争议的制度很快将终结。
 

深圳市民出租房屋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,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,这项备受争议的制度很快将终结。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,为房屋租赁强制备案制提供依据的《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》拟在近期提请废止。

形同虚设的强制备案制

《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》于1992年起实施,期间经过四次修订。最近一次修订在2013年,饱受诟病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在此次修订中“寿终正寝”。

事实上,同样饱受诟病的还有房屋租赁备案制度。根据条例,房屋租赁关系设立起,当事人应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,否则将处以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。

然而,无论是业主还是租户,备案租赁合同又相当困难。根据条例规定,需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、房屋租赁合同、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等。在实际办理中,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还要提交计生证明,商业用途的房屋需要质检报告等。除了办理困难,更让房东和租客抵触的是,条例规定,区主管机关要将租赁合同的副本送同级税务部门备案。

为了省去麻烦,兼之要避税,鲜有市民办理房屋租赁备案。当前,我市出租屋备案仅一成左右,强制备案制基本形同虚设。办理备案者,多为因小孩上学等特殊情况不得不办。